一是强化税(费)源清查。不断加强同税务部门、国土部门的协调配合,自年初以来,对全市矿产企业的生产规模、销售收入等基础信息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足额征缴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促进税费信息共享。将矿山企业基础信息、税收征缴信息、非税收入征缴信息实行相关部门间的横向共享,严格做好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凡未完全缴纳税、费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手续,保证了矿产资源税费征缴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重点监督国土部门是否存在对未征缴或未完全征缴税费矿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国土部门则监督税务和财政部门相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是否足额征缴,并对未征缴和未完全征缴的企业不发放采矿许可证,真正实现了矿产资源税费的应收尽收。